苏财税[2009]] 14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有关规定,现将经认定的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名单下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积极配合,认真执行,共同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工作。
江苏省2009年第二批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