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税[2009]32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 008]160号)有关规定,现将经认定的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名单下发给你们。企业通过本批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下达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通知》(苏财税[2009]14号)认定的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年度利润总额1 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各单位积极配合,认真执行,共同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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