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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市局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