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9〕10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