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交通运输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6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通知》要求,现将《江苏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汇总表》(见附件)下发给各地。免征车辆购置税期间,各地新增、变更、注销城市公交企业的,经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和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二、城市公交企业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应按《通知》要求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认定证明必须加盖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章。
三、城市公交企业在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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