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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