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00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