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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 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收入业务的,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照两国协定规定在我国不予征税的,应按照协定规定办理。

  二○○九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