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