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