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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的免税项目,各局如有征税的,要及时退还税款。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各局要及时向市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反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