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八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