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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现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今后如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