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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