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函〔2008〕4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学习,确保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工作顺利开展。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由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刷。
二OO八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