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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瑞士龙沙有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瑞士龙沙有限公司收取烟酰胺专有技术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穗国税发〔2007〕2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于瑞士龙沙有限公司收取烟酰胺专有技术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见附件,国税函〔2007〕1303号),同意对瑞士龙沙有限公司转让上述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此复

    附件:国税函[2007]130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