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七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