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6]1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