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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不发第七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实际现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执行口径的补充修订内容较多,且此前已有不少单位开展了培训工作,因此请各单位抓紧学习总局新的政策文件规定,并进一步做好相关的培训工作。

    二、有关新申报表的具体使用时间,市局将另行通知。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