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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老年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函

广西老年基金会:

    你会《关于广西老年基金会捐赠所得税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向广西老年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