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六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