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