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请加强与国税部门的联系与协调,有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确保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