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10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