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10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