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