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转发给你们,请与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6]15号)一并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