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蕉华分局: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38号)转发给你们。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各单位自行印制,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