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可申请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如申请汇总纳税需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
二、根据《通知》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由核算地统一纳税的,凡核算地在深圳市的纳税人,需填写《企业所得税统一纳税备案表》,到主管区、分局备案。
三、主管区、分局文书受理窗口受理纳税人备案表(文书受理岗--文书受理--备案类--企业所得税统一纳税备案表),录入CTAIS系统并打印企业所得税统一纳税备案通知书交纳税人。
四、CTAIS系统中《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表》(企业所得税)停止使用,其他有关汇总纳税的规定(如外汇总、上级机关审批汇总等)维持现行办法。
五、《企业所得税统一纳税备案表》纸质表单由各单位直接与印刷厂联系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