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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