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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