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