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00六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