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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