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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丰县鑫源生物质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徐州市国税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丰县鑫源生物质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等两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徐国税发[2004]248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6]96号批复如下:

    丰县鑫源生物质环保热电有限公司2003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力和热力,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丰县鑫源生物质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从事能源项目建设经营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