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5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