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税局 广东省地税局200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