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