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