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苏州、无锡、镇江、南通、淮安、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〇〇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