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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