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