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