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