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所得税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