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5〕4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