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5]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原《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苏国税发[2004]261号)中要求企业报送的资料与此规定不一致的,应按《通知》规定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