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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区局、各稽查局(不含第七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