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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粤地税发[2005]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