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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