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产业(局)工会,企业集团(公司)工会: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总工发[200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