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广东发展银行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72号)以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23号)的规定,同意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2004年度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在55万元标准之内据实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五年二月十八日